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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乘风破浪
    2017-11-04 21:20:34   转载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长政通字〔2017〕10 号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有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经查证属实的同一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的首名举报者实施现金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环保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举报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施错峰生产和运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举报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散乱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五、举报禁煤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燃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举报主城区范围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受理部门全程严格保密,对透露举报人信息行为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
    13293851010(1号热线)
    15534161010(2号热线)
    15534171010(3号热线)
    15534181010(4号热线)
    15536191010(5号热线)
    13293751010(6号热线)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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